• 标题

    :金阳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 索引号

      :009050049/2024-05000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机关

      :金阳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12-31
    • 发文字号

      金府规〔2024〕2号
    • 发布日期

      :2024-12-31
    • 有效性

      :有效

    金阳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来源: 金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2-31 09:00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金阳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间202511日至2025630日。

    二、禁火区域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机动车司乘人员及乘客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

    (二)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以及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工程建设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

    (五)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高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违禁责任

    (一)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在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0834-12119110

                                     金阳县人民政府

    2024123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金阳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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