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阳县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9/2025-030038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金阳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5-06-10
    • 发文字号

      金府办发〔2025〕38号
    • 发布日期

      :2025-07-29
    • 有效性

      :有效

    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阳县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金阳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7-29 14:39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金府办发〔202538


    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阳县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方案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金阳县城乡居民住宅巨灾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10


    金阳县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

    工作方案


    为增强全社会抵御地震等巨大灾害风险能力,减轻政府在巨大灾害发生后的救助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川金监发〔202419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凉山监管分局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凉金监字〔202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金阳县实际,制定金阳县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和州委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 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金规〔20242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川金监发〔202419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凉府办函〔202430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凉山监管分局凉山州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金监20253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凉山州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的通知》(凉财金资〔202510号)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保障民生、协同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制度,提升全社会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加强政府对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政府在巨灾保险工作中的引导作用,为巨灾保险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商业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运用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为巨灾保险工作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实现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三)自愿参保。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大力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巨灾保险意识,引导城乡居民主动了解住宅巨灾保险在分散自然灾害风险和防灾减灾工作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主动自愿参加住宅巨灾保险。

    (四)财政支持。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川金监发〔202419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凉山监管分局凉山州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金监20253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凉山州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的通知》(凉财金资〔202510号)文件要求,建立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巨灾保险参保机制,降低城乡居民参保成本,提升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制度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保障民生。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居住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供适度的保险保障,减轻破坏性地震、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六)协同推进。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

    三、任务目标

    在《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保监发〔201639号)、《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川办函〔201797号)基础上,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运行机制,完善防灾减灾保险体系,提升社会公众的自然灾害防御意识及金阳县减灾综合能力以城乡居民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保障对象,扩展巨灾保险责任,提升基本保险金额,切实增强全城乡居民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四、保障方案

    (一)承保主体。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川金监发〔202419号)文件要求,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由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成员单位负责,金阳县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由首席共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阳支公司具体承办、理赔,具体份额划分、业务财务对接、财务核算、承保管理、理赔衔接等问题均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二)承保范围。全县所有乡(镇)均可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脱贫户及监测对象、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人群100%参保。

    (三)保险标的。城乡居民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门窗、屋顶)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城镇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的基础保额为人民币10万元/户,对应保险费为157元;农村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的基础保额为人民币4万元/户,对应保险费为200元。城乡居民可根据房屋实际价值按照基础保额的整数倍确定保险金额,根据不同房屋建造结构,最高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条款约定限额(每户100万元)。

    (五)保险期间。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期限为1年,到期可续保。

    (六)保险责任。城乡居民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门窗、屋顶)因下列原因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机构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发布的震级M4.7 级(含)以上且最大地震烈度达到Ⅵ度及以上的地震)震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

    保险标的在连续168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次单独事故。

    2.洪水(省级启动防汛Ⅳ级或以上应急响应的山洪暴发、江河泛滥、城市内涝、潮水上岸或倒灌)。

    3.暴雨(24小时降水量为50毫米以上的强降雨)。

    4.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

    (七)保费补贴机制。基础保额部分享受财政补贴;一户居民拥有多处房屋的,仅其中一处享受财政补贴。

    各级财政和城乡居民按以下比例分担保费:省级财政补贴30%,州级财政补贴9%,县级财政补贴21%;城乡居民自缴保费40%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脱贫户及监测对象、“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人群由财政全额补贴:财政补贴50%,州财政补贴15%,县级财政补贴35

    1. 规范投保工作流程。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投保方式分为个人投保(普通人群)和团体投保(优抚人群)。普通人群提供参保信息,通过保险公司各个营业网点进行投保由村(社区)或乡镇会同保险公司核实居民住宅情况后签订保单。优抚人群投保流程如下:

    1.优抚人群信息提取

    金阳县民政局提供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信息由金阳县农业农村局提供脱贫户及监测对象信息由金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信息其他符合政策要求的优抚人群参保信息由对应职能部门提供;信息资料要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2.核验人员及房屋标的信息

    根据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职能部门提供的以乡(镇)为单位的优抚人群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保险机构完成房屋标的信息核实,严格审核保险标的位置、权属关系,核对承保信息的真实性,剔除重复、无效信息,保险机构将完善后的投保清单反馈至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再反馈至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职能部门盖章确认。

    3.承保信息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投保人,根据保险机构完善后的投保清单,乡(镇)为单位进行公示。

    1)公示形式

    确保信息公开,保障被保险人知情权,各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信息公示方式主要包括:入户宣传、张贴公示材料必选项、网络上循环滚动播出、向被保险人发送投保提示短信等。

    2)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所在行政村委会、标的信息等《分户投保清单》中的有关信息,并明确列示意见反馈方式。

    3)公示地点

    选择张贴公示材料时,公示地点应选择所在乡(镇)较为明显的区域,如:公告栏、宣传栏等。

    4)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若接到反馈意见,应及时进行核实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投保信息。

    5)公示资料留存

    保险机构应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留存,并在提交投保资料时一并移交出单员,留存资料应与承保资料一并进行归档。

    4.保单签发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投保人,保险机构根据前期确认的投保清单出具投保单,投保单盖章确认后由保险机构通过上海保险交易所开发的巨灾保险运营平台统一出具正式保险单,运营平台按照共同体成员承保份额比例进行后台自动清分。保险机构严格审核保险标的的权属关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主动提出更改或解除保险合同的要求。

    (九)理赔管理。保险机构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及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现场查勘需完成事故原因调查、损失程度确认、照片采集、资料收集,对整体损失情况作出评估。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达成赔款协议后的15日内支付赔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出具拒赔通知书,并做好解释工作。发生理赔事故后,首席承保人先行支付所有赔款,根据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章程和相关共保协议,再向其余共同体保险公司摊回代付赔款。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金阳县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中心、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县级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安排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各单位职责如下:

    1、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全县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申报、推动、运行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负责申报省、州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并及时分配、下达,足额配套、划拨本级补贴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基金的相关政策,督导辖内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地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

    2、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负责对全县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承保人群,特别是特殊优抚人群(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脱贫户及监测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的分类、户数统计以及承保数据确认,支持开展承保理赔工作。

    3、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各乡(镇)统计整理辖区内民房抗震设防实施情况及民房分布、结构占比、建筑成本、建筑物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数据资料,对全县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承保房屋信息进行确认(房屋是否在承保范围等);负责对参保建筑物价值鉴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行业指导,对第三方机构开展保险承保理赔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行为进行行业监管,为保险承保理赔提供专业技术和数据支持服务。

    4、县水利局。负责对洪水等灾害进行监测,发布预警信息,参与灾情的调查处理,协助查勘理赔。

    5、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信息的发布,参与灾情的调查处理,协助查勘理赔。

    6、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灾情数据支持,配合开展灾后理赔工作

    7、县防震减灾中心。为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提供技术支持和地震灾害评估服务,负责提供地震烈度检测数据,指导理赔部门根据烈度区划确定理赔范围和标准;参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参与震区灾情的调查处理,协助查勘理赔。

    8、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金阳县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的宣传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对投保居民、房屋信息进行确认(居民是否为辖内人员、房屋是否一户一房、房屋是否居民自有且长期居住、是否为永久性房屋等);负责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具体实施,包括对特殊优抚人群(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脱贫户及监测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的分类户数等信息进行确认公示,收集普通城乡居民(自愿购买)数据并公示;将公示后的信息,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投保;配合保险公司完成普通城乡居民保费缴纳;配合保险理赔等工作。

    9金阳县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首席承保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阳支公司。具体负责巨灾保险承保、理赔及宣传推动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具体的份额划分、业务财务对接、财务核算、承保管理、理赔衔接等工作;保险公司承保需向县级牵头部门提供承保方案,申请保费时提供签单农户房屋产权、农户投保告知档案等证明材料,确保精准投保。按照凉山金融监管分局、凉山州保险行业协会、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合规地开展巨灾保险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财政应按规定比例承担巨灾保费补贴,将所需资金纳入年预算安排,建立健全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定期核定保险数据,并将省、州、三级财政配套保费补贴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

    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普通人群保费补贴由保险机构按季度向财政报送保单签订情况,据实申请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优抚人群保费补贴由保险机构季度将保单签订情况报民政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确认,据实申请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财政及时划拨保费补贴资金。保险机构切实规范保费收取工作,不得通过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将同一保险标的多次投保等违规方式骗取巨灾保险保费补贴

    (三)加大宣传推广。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政策和理赔服务等内容,提高居民的风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组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深入社区、农村,发放宣传资料,进行现场讲解和答疑解惑;结合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开展集中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业务的监管,督促保险机构严格执行保险条款和费率,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开展绩效评估。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工作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参保覆盖率、保险保障水平、理赔服务质量、政策执行效果等方面。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成效。

    六、方案实施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部门定期对巨灾保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完善配套制度和推广政策。当国家巨灾保险相关制度规定和具体政策发生调整时,本方案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1.特殊优抚人群保费补贴标准

    2.普通城乡居民保费补贴标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1

    特殊优抚人群保费补贴标准

    人员类别

    自费(元)

    省财政50%(元)

    州财政15%(元)

    县财政35%(元)

    合计(元)

    特殊优抚人群(农村)

    0

    100

    30

    70

    200

    特殊优抚人群(城镇)

    0

    78.5

    23.55

    54.95

    157




    附件2

    普通城乡居民保费补贴标准

    人员类别

    自费40%(元)

    省财政30%(元)

    州财政9%(元)

    县财政21%(元)

    合计(元)

    普通城乡居民(农村)

    80

    60

    18

    42

    200

    普通城乡居民(城镇)

    62.8

    47.1

    14.13

    32.97

    15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