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49/2024-030157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发文机关
:县政府办成文日期
:2024-12-06发文字号
:金府办发〔2024〕157号发布日期
:2024-12-06有效性
:废止
金府办发〔2024〕157号
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抓紧组织实施。县发改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经济外事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实施细则,细化政策标准,明确资金申报程序,及时快捷兑现到位,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同时要建立高效完善的政策传导机制,加快推动政策兑现落实。
二、加强宣传解读。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国家、省州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最新政策信息,逐条解读政策标准和申报方式,指导企业掌握政策、用好政策,争取政策支持;要对企业做好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提振发展信心。
三、严格监管督查。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擅自扩大受益群体。县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抓好政策落实的督查检查,加强跟踪督办,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2024年12月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凉府办发〔2024〕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消费提质增效
(一)继续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银行机构向省内居民发放1年期及以上,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省范围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所需资金按省80%、州6%、县14%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2024年8月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县境内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等安置工作中,安置居民在我县购买商品住房的,县财政对每户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实施旅行社入境游激励。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引导来金阳入境过夜游客达300人次、500人次、1000人次的旅行社,县级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激励。(责任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财政局)
二、继续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四)继续实施企业招工成本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须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发放方式,由各地根据参保系统信息直接向企业发放,所需资金按省80%、州6%、县14%的比例负担。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招用毕业年度、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对2024年7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统查询有参保即可)的企业,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可选择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其中一项,审核通过后不可再更改选择和申领享受另一项政策。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发放方式,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五)顶格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2024年12月31日前,参保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的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发放方式,由省、州根据参保系统信息提取数据通过四川省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V3.0下发各县市执行,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缓解工业企业融资难。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依法合规设立稳增长应急转贷资金池,支持解决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
三、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七)实施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项目前期审批手续齐备、按期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县级重点工业项目(省州重点项目除外,并已纳入县发改经信局工业项目库),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县级财政给予5万元的激励;2000万元(含2000万元)—3000万元,县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激励;3000万元(含3000万元)—4000万元,县级财政给予15万元的激励;4000万元以上,县级财政给予20万元的激励;较备案核准时限提前2个月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县级财政再增加5万元的激励。〔责任单位: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
(八)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生产规模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2024年1—9月生产规模保持正增长,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工业企业,县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激励;年生产规模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生产规模在2024年1—9月基础上由负转正的工业企业,县级财政给予5万元的激励;对年生产规模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县级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的激励。〔责任单位: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
(九)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生产规模5亿元(含5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县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激励;年生产规模3亿元(含3亿元)—5亿元,且比上年同期增长15%—25%、25%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县级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激励;年生产规模1亿元(含1亿元)—3亿元,且比上年同期增长15%—25%、25%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县级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激励;年生产规模0.5亿元(含0.5亿元)—1亿元,且比上年同期增长15%—25%、25%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县级财政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的激励。〔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
(十)支持已升规入统服务业企业及个体做大做强。对已升规入统的重点规上服务业企业及个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及3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年末销售额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1亿元以上;零售业年末销售额5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50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年末营业额200万元-500万元、500-1000万元及1000万元以上,且以上几类情况同时满足年增速15%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及个体,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奖补;同时满足年增速5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及个体户,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8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县商务经济外事局、县财政局〕
(十一)支持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对我县出口金额(人民币)达到3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配套激励、500万元—800万元的给予8万元配套激励、8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配套激励。〔责任单位:县商务经济外事局、县财政局〕
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二)实施肉牛稳产提质激励。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全县符合条件的肉牛能繁母牛的农户和养殖场,省级财政按照300元/头的标准给予激励,县级财政充分利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等财政资金开展牛羊能繁母畜激励。(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十三)继续实施“转企升规”激励。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规模以下和新建投产入规入统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统县级财政给予5万元的激励。对月度申报首次入统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县级财政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激励。当年营业收入每超入统标准50%,则县级财政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激励,激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年度申报首次入统和“个转企”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县级财政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激励。对申报入统的限上个体户,县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激励。对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含个体户)的统计人员给予补助,在统计数据及时准确上报的前提下,给予企业每户每月400元,给予个体户每户每月300元的统计人员补助。对纳入统计的限下抽样调查企业和个体户每户给予每月200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发改经信局、县商务经济外事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以上措施与省州县已出台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附件:



公安机关备案号:51343002000107号